医院证明怎么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治疗方案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在住院期间,在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时,应当及时向医护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医务人员病历的查阅、复制工作。
医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病历本。
2、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小结。
6、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明。
患者死亡的,有近亲属或代理人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患者死亡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患者死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因病死亡证明。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学院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医院向实习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由学校向实习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回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由医院向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回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证明上需要有医院加盖公章,并且需要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
患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的,如血液病、肿瘤的治疗,可以提供相关检查报告;
特殊检查报告需在相关医务人员完成后,由该医务人员出具。若患者已出院,则由医院出具相应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患者无法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费。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一)患者要求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
(二)患者死亡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涉及到患者隐私的病历,可以采取隐名处理,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查询复印;
除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或者有明显妨碍医疗秩序行为的患者等人员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病历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将正在进行的诊疗行为记入病历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记录有涂改、伪造或者隐匿、销毁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病历记录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医务人员在病历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般情况下,医院会给病人开具一张《出院证明》,这个证明只是一种参考意见,并不是一定要盖章。